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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信息产业部提出由“电信大国”向“电信强国”迈进的战略目标,而拥有强大国际化运营的跨国电信企业应是“电信强国”的中很重要的支撑主体之一。 回顾我国加入WTO两年多的历程,原先预想的外资大规模的进入似乎仍然遥远,而对于那些觊觎中国规模庞大且快速增长的电信市场的海外投资者,中国不确定的政策和法律因素是其评估投资风险时遇到的最大障碍。这虽然给了中国本土电信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更多发展空间和余地,但是走出国门仍将是电信企业未来的必然选择。 目前电信制造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而电信运营企业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形式一般仅限于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除2003年中国网通收购亚洲环球电信公司成立亚洲网通公司外,其他运营商还没有在海外投资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海外市场上存在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市场信息不足,国内审批程序较为复杂等都是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由此,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电信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无处不在的投资风险 一般来讲,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是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其中又以政治风险更加难以预知和规避。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是指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局结构与演变因素和政府控制与管理因素的影响,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一国政府、政党、劳工团体或者激进团体的政策、行动如果威胁到外国投资就会发生政治风险。外国投资者可能因东道国政治动荡、社会不安,造成公司运营上的威胁,更为严重时还可能被东道国征收或者因东道国局势恶化而无法进行货币的汇兑等。这之中,征收即国有化风险又是政治风险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等部门。电信业作为一个公共事业行业,未来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很可能遇到国有化问题。 为防范电信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电信企业在选择目标国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对东道郭进行全方位的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政治风险尤其是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东道国与我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以及保证责任。通过对上述情况的考察,电信企业可以基本预测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并尽可能防患于未然。 商业风险是电信企业投资活动最常见的风险,在海外投资中更是如此。电信企业在向目标国进行直接投资之前,一般应有为期六个月相互了解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大致了解和掌握对方国家的经营效益、技术发展水平、资信状况以及发展趋势,评估投资收益。 最高层级的保护:国际公约与双边协定 保护我国电信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法主要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包括《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我国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这些双边协定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将为电信企业的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是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等。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主要是约束东道国政府,禁止东道国采用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投资措施,例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等。 相比之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应该与电信运营企业海外投资关系更为密切。在GATS所适用的各种国际服务贸易方式中,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所进行的国际服务贸易,即指通过在外国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的国际服务贸易。根据GATS的要求,东道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一般性原则。而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与电信服务业国际投资自由化直接相关的问题上,GATS规定了具体承诺的义务,因此,WTO成员方针对电信服务业都有一个对外开放的承诺减让表,根据具体承诺的时间表对外开放。我国电信企业海外投资,如果目标国同为WTO成员方,首先应了解其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后来各国根据电信业发展情况所进行的调整。例如有的国家为了加快发展本国的移动通信行业,就在WTO谈判的基础上对外资放松了股权比例要求。比如我国的两个近邻??哈萨克斯坦和印度,今年初哈萨克斯坦发布了一项立法建议,将继续限制固定电话领域的外资比例为49%,而对移动通信中的外资比例将不再进行限制。2004年5月作为印度吸引海外投资政策的一部分,即将离职的印度政府承诺将外商投资电信业的股权比例提高到74%,而原来外商投资的限制是49%。这些动态的有关国外电信业市场准入的信息对于我国电信运营企业选择目标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先求助的保护:东道国法律 在海外投资保护的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争论,这些争论多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因为,最早的跨国公司大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道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法律争端,发展中国家通常主张应采用东道国的当地经济手段,并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律,而发达国家往往坚持此类投资争端应通过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等途径加以解决。经过多年的斗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已达成妥协,同意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东道国对外资拥有充分的管理权。因此,电信企业在海外的直接投资首先应遵守东道国本国法律,在投资过程中以及运营活动中与电信用户、合资伙伴、合作伙伴乃至东道国政府所产生的一切争端,一般也应首先寻求东道国法律的保护,依据东道国本国法律程序解决,当然,如果我国与东道国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同是有关投资保护的成员国,东道国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也将适用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最有效的保护:投资母国国内法 对于海外投资的企业来讲,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其海外投资的最有效保护。而我国目前有关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并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而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有效地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而且在办理海外投资保险的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对投资保险申请和审查和批准,可以间接地限制一些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并使海外投资的主体及流向等尽可能地体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战略要求。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的经办机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出口,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企业的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提供保障。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电信制造企业可以享受设备出口的金融支持和信用保险,而对于电信运营企业则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此外,今年4月我国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促进一章规定国家将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这些具体的措施对电信企业的对外贸易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电信运营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并不在《对外贸易法》的规范范围。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今天,在目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为切实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对外投资立法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为电信企业“走出去”乃至发展成为强大的跨国企业集团,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信息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为企业传递信息,简化审批程序等,发挥其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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