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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器材投诉多 手机“三包”落实咋这么难

皮曙初 李保华     2004.06.10

  记者从湖北省工商部门了解到,当前通讯器材消费申诉居高不下,手机“三包”规定难落实成为困扰消费者的突出问题。

  2003年9月,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的阮某在本县一家手机经销店购买手机,使用3个月后,手机按键没有声音,被叫不能接听电话。好说歹说,今年元月29日手机经销商才送往代理商维修,并给了一张维修发票。可是不出一个月,手机又出现了花频,有些按键失灵。经销商“热情”地进行了第二次送修,并收回了第一张维修发票,重新给了一张维修发票。但是,不久手机还是出现无显示和花频现象。

  阮某怀疑手机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却遭到了拒绝。经销商的理由是阮某手中只有一张维修发票,只承认维修了一次,不符合退货的条件,只能修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休。无奈之下,阮某申诉到通山县工商局,他发誓说:手机的确维修过两次,第一张维修发票被经销商收回去了,他根本不知道这里面还有“猫腻”。而经销商却说,你只能拿出一张维修发票,我就算有三寸不烂之舌也不能从代理商那里换回手机。

  在武汉市工商人员的协助下,通山县执法人员找到了该手机在武汉的代理商,并从手机维修点的电脑上查到了该手机第一次维修的记录,取得了手机维修两次的证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工商人员据此责令经销商为阮某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

  接到工商部门的通知,阮某满心欢喜地去经销店中拿新手机,却被告知同型号手机脱销无货,只能换一部其他型号的手机,并要补差价。阮某顿时心凉半截,坚决要求退货,经销商不答应。工商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并与该手机代理商取得了联系,指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的,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代理商只好通知经销商退手机。

  可是,阮某再次上门退货时,经销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每天要收0.5%的折旧费,说是厂家规定的,不然自己要赔钱。工商人员又与武汉代理商联系,指出依《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费尽周折,阮某才最终讨回了说法,获退全部货款。

  据工商部门介绍,仅5月份湖北省工商部门就受理通讯器材类申诉328件,占商品消费类申诉的20.4%。其中大多数是涉及手机的申诉,主要反映手机经销商只重视销售,忽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不到位。由于消费者对“三包”规定不熟悉,一些商家在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后,想方设法不履行“三包”规定的义务,部分经销商故意拖延维修时间、延长维修周期,以逃避责任,部分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以次充好,漫天要价。

  手机性能故障鉴定困难,如何区分手机是否人为和非人为损坏,成为解决手机申诉纠纷的难题。在消费者与商家的争执中,商家常常以消费者人为损坏为借口不履行“三包”规定,消费者往往因为手机的鉴定复杂而不愿送检,结果被商家蒙蔽,被经销商拒绝更换或修理,造成权益受损。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三包”期内维修手机时,应注意索要和保存维修凭证。


 来源: 新华网 【责编:孙爽】  【审校: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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